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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4号)第五十条有关规定,现将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特殊规定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消费型锂电池,和普通货物可以混装运输,铁危编号91042、91043、91045、91046之间可以混装运输,不执行《铁路零散货物快运、货物混装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铁货〔2022〕20 号)第二十三条“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不得通过审核”的规定,不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第二十六条“并使用整车或集装箱装载单一品名的情况下”的规定。
二、95306等系统货物混装运输相关功能将根据规章变化调整,以满足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混装运输需求提报、业务办理等系统操作的需求。
三、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将组织针对客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帮助客户办理消费型锂电池业务手续,做好铁路运输服务。
四、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将对照《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铁运输监〔2023〕26号),严格查验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运输安全。
中铁集装箱公司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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